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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设立高等教育基金,以保证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资源投入,保障就读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并为本澳高等教育质素的整体优化创造有利条件。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教育基金为一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基金宗旨为执行澳门特区政府有关资助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素质发展的政策,尤其包括推动高等院校之间的良性竞争、促进高等教育的平等入学机会,以及配合高等教育的优先政策和高等院校的发展计划提供资助及财政援助。

二、高等教育基金的主要职责包括:支援高等院校的活动,就高等院校兴建院校设施和购买设备方面提供资助,资助学术研究计划,奖励或援助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学或学术研究的人员,向高等教育学生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资助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度的推行和运作等。

三、高等教育基金由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并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担任主席的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及一名财政局代表。此外,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负责向基金提供行政及技术辅助。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