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8日,一名的士司机涉嫌禁锢乘客及滥收车资案,警方已将陈姓嫌犯移送检察院侦办。
案件的男子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48条第1款所规定的“胁迫罪”及第152条第1款所规定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以及第6/96/M号法律第23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不法价格罪”,检察院依此对上述嫌犯进行进一步侦查。
经检察院对嫌犯进行初步讯问,因应被检举事实的严重性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接纳检察官的建议,命令对案中嫌犯采取身份资料及居所书录、提供担保金、定期报到以及中止从事的士司机业务的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案件将适时发还检察院以继续进行相关的刑事侦查措施。
针对近期揭发的多宗涉及个别的士司机涉嫌滥收车资和禁锢乘客等不法行为,检察院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