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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许可延长逸园领回格力犬期限


逸园早前提交延长领回格力犬申请及迁置方案,由於迁置地点须待权限部门审批,逸园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再向民政总署递交安置方案。民署按《动物保护法》评估及分析方案,认为逸园现建议的家居饲养计划具可行性,决定许可延长领回期多六十天,即逸园须於九月二十九日或之前领回狗场内五百三十三只格力犬,民署会继续按《动物保护法》监督逸园承担应有的责任。

逸园日前向民署申请延长格力犬领回期,并提出具体的迁置以及与动保团体合作照顾格力犬及后续领养工作的方案。由於方案中的场所选址涉及土地用途问题,在民署的要求下,逸园再於今日递交新的迁置方案,当中申请进行家居饲养计划,提出以十一个私人物业作为安置格力犬的场所,并安排狗夫及动物保护团体照顾犬只。

民署按《动物保护法》及动物福利作评估,包括对格力犬的安置地点、活动空间、饲养管护条件及领养安排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提出具体要求,而逸园亦承诺会配合和履行有关要求,并有序为格力犬进行疫苗注射及绝育工作;故民署认为逸园提交的此方案具可行性,另考虑到安置场所须进行一定的装修才具备条件安置格力犬,故民署决定许可延长领回格力犬的期限多六十天,至九月二十九日。

此外,逸园最迟须於拟领回格力犬前七个工作日通知民署,以便民署确定有关安置场所是否符合《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而民署在临时照顾格力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逸园负责。

按《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逸园须於期限前领回有关格力犬,并清缴有关费用,否则等同遗弃动物,民署会根据动保法作出检控。基於动物保护,民署亦将继续密切关注逸园方案的执行进度,并按《动物保护法》监督逸园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