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文化产业基金将推出“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

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中文版1

文化产业基金推出《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重点支持时尚/时装、设计、文化展演及影视领域,鼓励进行跨领域合作,通过参展、路演和线上线下开设品牌产品销售中心等方式拓展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地区的市场,打造创新、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和文创品牌,走出澳门。

申请日期由本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申请者必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文产企业,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须是澳门居民,商业法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区居民持有。资助名额5个,经评审后择优资助,资助额上限为澳门币500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24个月。

资助范围包括三方面,申请者可以任择其一提出申请:

一是参加展销会/路演。申请者组织4个或以上的文创中小微企参与5次或以上目标市场的展销会/路演(最多1次於澳门),如路演属文化展演范畴,则必须涵盖2个或以上的文创中小微企旗下4位或以上艺人。

二是开设品牌销售中心。申请者组织5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开设2间或以上位於目标市场的澳门文创品牌销售中心(最多1间位於澳门),且要持续营运最少2年,并搭建相应的线上销售。

三是参加展销会/路演及开设品牌销售中心。申请者组织4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参与3次或以上澳门以外目标市场的展销会/路演(如路演属文化展演范畴,则必须涵盖两个或以上的文创中小微企旗下4位或以上艺人);以及组织5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开设1间或以上位於澳门以外目标市场的澳门文创产品销售中心,且持续营运最少2年,并搭建相应的线上销售。

资助以实报实销形式发出,资助内容包括展位/路演场地/品牌销售中心场租;展位/路演场地搭建费用;品牌销售中心装修费用;推广费用;展位/路演场地/品牌销售中心设备费用;交通费(经济客位);核数/会计师费用;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查看图库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