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治安警察局》法律草案。
鉴於本澳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和旅客数量持续上升,新区不断落成及交通越趋复杂,均为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压力;此外,随著本澳口岸持续增加及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即将通车的港珠澳大桥和明年底落成的青茂口岸实施二十四小时通关,必然对口岸的通关和管理进一步造成压力。因此,特区政府重新整理第3/95/M号法令、第22/2001号行政法规及第66/94/M号法令当中,与治安警察局之职权相关规范的内容,并以法律形式进行立法,以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治安警察局》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旨在订定治安警察局职责及职权制度。治安警察局为澳门特区内部保安系统中的一支保安部队,按法律规定行使刑事警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并设有专属专业通则的警务人员编制。
二、法案建议治安警察局的职责基本保持不变,建议新增职权包括针对可能会危害机场及民航安全的不法行为、行使关於出入境及边境管制等事宜的职权、以及发出私人保安业务准照事宜。此外,治安警察局在行使其行动职权时,受合法性原则及适度原则约束。
三、为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案建议增加将交通厅厅长视为刑事警察当局。
四、法案建议明确合作义务,规定所有公共部门、法人及自然人应向治安警察局提供所要求的协助;为履行职责,治安警察局有权查阅在行政当局、公共自治实体及被特许人的资料库内与犯罪有关的资料;任何人如获治安警察局的传召,有义务前往指定地点,否则将承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后果。
五、法案建议增设服刑制度,治安警察局的警务人员服刑时须与其他囚犯分开。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