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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鉴於现行公共及私人领域的医疗人员的活动由不同法律所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特区政府建议制定一套适用於本澳公共及私人领域所有医疗人员的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并统一入职标准和执业注册的条件。为此,特区政府於二零一三年成立了医务委员会,广泛听取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并於二零一五年进行了公众谘询。经整理及分析业界和社会大众的意见,特区政府制订了《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适用於澳门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医疗人员涉及下列事宜的法律制度:为取得专业证书的资格认可及登记、执业注册及发出执照、及对所从事专业活动的监察及纪律规范。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适用於下列医疗人员: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及药房技术助理。另外,法案订定医疗人员的权利及职业义务。

法案规定医疗人员须取得资格认可及执照后,方可从事医疗人员的业务。

二、资格认可、登记及注册。法案建议符合学历或专业资格水平及其他要件的医疗人员,可申请资格认可及参与实习录取试,经知识考核合格后,获准办理资格认可临时登记。法案规定须完成为期至少六个月的实习及完成最后考核,成绩合格者并经确定登记,方可获发资格认可证书及进行注册。医疗人员须於卫生局注册后,方获发出执照。

三、发出执照。法案建议执照分为完全执照、有限度执照和实习执照。申请完全执照的医疗人员须为本澳居民、持有资格认可证书及合适执业地点,其有效期为三年。

在具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尤其是进行专科医学培训、提供紧急救援、进行高技术性研究工作、引进新的医疗技术或澳门缺乏具特别资历的医疗人员时,医疗机构可向卫生局局长提出申请向外地医疗人员发给有限度执照,其有效期为一年,仅可续期三次,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合格通过实习录取试并获录取的医疗人员,获卫生局局长发给实习执照,其有效期至实习完成之日止。

四、医疗专业委员会。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专业委员会,为公共行政当局的合议机关,旨在按法案的规定办理医疗人员资格认可及登记。其职权包括:制定医疗人员道德守则、制定执业的规范及技术指引、制定实习录取试规章、核实申请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水平、组织实习录取试、发出资格认可证书及提起纪律程序等。

委员会由各专业范畴的公共及私人领域的医疗人员组成,以全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方式运作,其组成及运作由补充法规订定。

五、职业纪律制度及纪律处分。法案规定於卫生局注册的医疗人员受职业纪律管辖权约束;医疗人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或过失违反职业义务,即构成违纪行为;注销及中止注册,并不终止之前所作违纪行为的职业纪律责任。医疗专业委员会具职权提起职业纪律程序及委任相关预审员,卫生局局长负责作出处罚决定。

法案建议对违纪行为的医疗人员的处分包括:书面警告、罚款、最高三年停业及禁止执业;且属停业及禁止执业的情况,如属严重违纪行为,可对违纪者科处公开处罚批示。

六、过渡及最后规定。法案建议生效之日仍处於待决情况的医疗人员执照的申请,按现行法规进行分析及作出决定;於法案生效之日已从事业务的医疗人员,自动获豁免进行资格认可考试及实习,其从事业务的准照,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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