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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行政长官两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终审法院於2018年7月31日就两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区的G地段,承批人为Interbloc - 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Macau),S.A.R.L.。该土地於1987年10月23日批出,批给期25年。2016年6月24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批给期已届满,但土地仍未被利用,批给不能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的批给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门半岛外港新填海区的25(A1/g)地段,承批人为澳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该土地於1990年7月27日批出,批给期25年。2016年3月9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批给期已届满,但土地仍未被利用,批给不能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的批给失效。

两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该院透过2017年7月13日和2017年11月9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这两宗司法上诉败诉。

两承批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院对这两宗上诉案作出审理。

在第一宗案件中,合议庭指出,上诉人提出的问题中有很多与终审法院於2018年5月23日在第7/2018号案件内和於2018年6月6日在第43/2018号案件内作出的裁判中审理的问题相似,故完全采纳了该裁判的见解,裁定上诉人上诉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关於第二宗案件,合议庭除了转用上述两个裁判的见解之外,还特别指出,涉案的25(A1/g)地段於1990年与其他9幅地段一起整体批出,并透过2001年第43/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了批给合同中的个别条款,自此该地段在土地的利用和用途方面取得了“独立性”,因此对此地段应予以单独对待。虽然受1990年的合同规范的批给中有部分地段已经完成利用,而相关的特别负担也已特别履行,但被质疑的行政行为所宣告的是25(A1/g)地段的批给失效,而不是由10幅地段组成的整块土地的批给失效。实际情况是,直至租赁期限结束,25(A1/g)地段都没有被利用,而卷宗中亦未能认定上诉人提交了土地使用准照,因此即便在旧《土地法》生效期间,该地段的批给也没有转为确定,所以确定批给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自动续期制度并不适用於本案。另外,虽然涉案地段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被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作停车场和会议中心的兴建和后续使用,然而这一使用不但并不符合2001年合同第三条款就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所订定的条件,而且是由第三人作出的,因而绝不能被视为合同所规定的土地利用。综合以上理由,合议庭裁定上诉人上诉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69/2017号案和第13/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