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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并从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为此,特区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进行了公开谘询。谘询中整体意见均赞成和支持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以及从市政机构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的产生方法及所分配的名额。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法案建议从市政机构下设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谘询委员会的成员中,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其修正案所指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内的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

二、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的产生方法。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由两个委员会成员共同互选产生。当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终止职务时,须於终止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该两个委员会成员重新共同互选产生相应人数的成员代表。另外,法案订定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丧失资格的替补方法。

三、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界别分组和名额分配。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共四百人,其中,第四界别包括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五十人。现时第四界别五十人的名额分配办法是:立法会议员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十六人。随着市政机构即将设立,有关名额分配亦须作出相应调整,因此,法案建议将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调至十四人,并从中增加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二人。

法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