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学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让学生在修读课程上有更多的选择,以及更容易透过累积学分进行流动;同时让本澳高等院校亦能以更灵活的方式开设各类高教课程,加强与其他高等院校进行合作,进一步促进本澳高等院校之间,以及与外地高等院校在课程上的互通,有利本澳与国际高等教育学制的接轨。特区政府经参考了外地的学分制度,并根据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制订了《高等教育学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於学分制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了以学分方式开设的学士及硕士学位课程、设有主修或双主修的学士学位课程、双学士学位课程、副学士文凭课程以及副修计划,均须根据学分制设置;同时,其他高教课程经适当配合后也可根据学分制设置。
二、就学分制的定义及其结构要件的规范,草案订定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具体是透过学时来体现。草案规定全日制课程的每学分平均最少包含十五小时的面授教学,而每一学分的学习量应为三十五至四十五学时。计入学习量的学时包括任何形式的培训,尤其是课堂及实验室教学、学习辅导、实习、学术交流、研讨、研究、评核等学术活动。另外,全日制课程一学年的学习量相当於三十学分。
三、草案规定了学士学位课程、双主修学士学位课程、双学士学位课程、硕士学位课程、副学士文凭课程及副修计划的基本学分和总学时要求。
四、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在高等院校之间的流动,学分制亦对学分计入进行规范。当中包括对於学生在本地或其他地区完成高教课程的学分可计入院校自身的学习计划内,而院校亦可按规定将职业证照、专业经验及培训等转换或认可为学分。
五、订明关於学分制课程的时效制度及过渡规定。草案规定生效前已由澳门高等院校开办的以学分制组成的高等教育课程,除授予硕士学位的课程外,应自草案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作出配合。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