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
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已於2017年9月1日通过,并於同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於去年11月4日根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正式通过将《国歌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决定。据此,行政长官透过第66/2017号行政长官公告,於去年12月4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了上述决定及其所增加的全国性法律──《国歌法》。
为此,特区政府启动了有关《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但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回归时已制定并通过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就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作出了具体规范,故是次的本地立法工作将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完善,并主要从落实《国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是次的修法重点。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止国歌使用於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
考虑到现行第5/1999号法律并未就国歌不得使用於某些特定用途,例如商业用途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因此,法案建议禁止国歌或其歌词和曲谱用作法案所指的特定用途。
二、订定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就维护国歌尊严的相关规定,法案建议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行为,而且应按照法案附件四所载的五线谱或简谱版的歌词和曲谱进行奏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
三、调整侮辱或侵犯国歌的犯罪行为及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就侵犯国歌尊严的刑事处罚规定,法案建议调整第5/1999号法律第9条的内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徵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此外,若任何人在奏唱国歌时作出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四、订定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就某些重大庆典和节日要求相关的电视台及电台播放国歌的规定,法案建议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在指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
五、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就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的规定,法案建议将国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六、新闻媒体宣传国歌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就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国歌的规定,法案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