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第一上诉人”)和盛世水有限公司(下称 “第二上诉人”)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於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批准将“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判给BEWG-WATERLEAU合营体的批示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透过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合议庭裁判,中级法院裁定上诉败诉,维持被质疑的行政行为。两上诉人不服,以违反和错误适用实体法以及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无效为由,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两上诉人提出招标方案所订立的新标准违反了合法性、平等、无私、竞争和善意等原则,其意图是避免对第一上诉人及其分公司的经验作出评价以及排除它们参与招标。合议庭认为,没有什么妨碍行政当局按照新招标的要求和特点,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并为追求公共利益,在招标方案中采用和设立有别於前一次招标所订定的标准和要求。而且,这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条款,同样适用於所有竞投者。合议庭经审理后没发现两上诉人所指控的招标规则不合法和排除之前的服务提供者参与公开招标的唯一意图,亦没有发现对上述多项原则的违反。合议庭指出,权力偏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行政当局为了达到与法律要求不同的公共利益的目的时出於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出现的权力偏差;另一种是,当行政当局不是为了达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私人利益的目的,出於私人利益的考虑而出现的权力偏差。因此,合议庭认为存有权力偏差瑕疵的指控不成立。
两上诉人还对BEWG-WATERLEAU合营体被允许参与投标及最终获得服务判给提出质疑,提出违反合法原则、平等原则、无私原则和善意原则的指控,并认为第一上诉人的经验适宜并且也足够为同一污水处理厂提供要求更低且时间更短的相同服务。合议庭指出,看不到有什么妨碍BEWG-WATERLEAU合营体参与招标并获判给服务、看不到违反了两上诉人所指的原则,也看不到被上诉行为如何违背了两上诉人提出的已确定判决。
关於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存有《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c项所规定的无效瑕疵的问题,合议庭经审阅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后,认为该裁判不存有上述瑕疵。
基於此,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2/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