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卫生局就《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和《医学专科学院》行政法规作出说明

衛生局就《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和《醫學專科學院》行政法規作出說明

卫生局今日(8月6日)举行记者会就《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下称《注册制度》)法律草案和《医学专科学院》(下称《专科学院》)行政法规作出说明,出席人员包括卫生局李展润局长、仁伯爵综合医院郭昌宇院长、社会文化司罗奕龙顾问、戴华浩顾问和医务委员会梁佩珊秘书长。

《注册制度》属法律草案、《专科学院》以行政法规方式订定

在记者会上,卫生局李展润局长表示,《注册制度》属法律草案,在行政会完成讨论后交立法会审议才能通过,其目的是统一规范全澳公/私营医疗人员;建立资格认可登记和执业注册制度;规范执业范围(SOP)。而《专科学院》是透过修改卫生局组织法而设立,旨以统筹培训全澳公私营专科医生,其性质为培训机构,从属卫生局领导层副体系,有关修订将送交行政会审议,以行政法规方式订定;成立医学专科学院,可统一政府和私人医院不同专科医生的培训模式,统一规范公私营医院的培训标准、内容、考核和水平,与国际间做法接轨,以提升本澳的专科医疗诊治能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外,对於有意见关注本澳是否足够的实习场地及导师以应付医科毕业生的实习安排,李展润局长指出,据资料显示,每年的医科毕业生平均约100至120人,而护士约180人,相信本澳四间医疗机构可容纳所有毕业回澳后通过考试的医科实习生。

《注册制度》广泛听取业界意见

医务委员会梁佩珊秘书长表示,医务委员会由2013年成立至今,举行有关注册制度的会议/谘询会共155场,共收到业界的书面意见和问卷3000多份,广泛听取业界和社会意见和建议后制订《注册制度》法律草案。法案适用於15类别的医疗人员: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及药房技术助理。

《注册制度》新法案特点是统一规范全澳公、私营医疗人员;制定资格认可评审程序:学历审查、考试及实习,统一资格认可标准;设立持续专业发展(CPD)学分制度,确保执业水平;制定职业道德守则、强化纪律制度、确立执业范围(SOP),规范专业行为;设立过渡规定利於新旧法律的衔接和确保医疗服务的延续性。

持有执照或现职医疗人员豁免资格认可考试及实习

而《注册制度》的过渡安排,现持有执照或在公共机构任职的医疗人员将自动获豁免进行资格认可考试及实习,医疗专业委员会及卫生局须自新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分别发出资格认可证书及执照;已离职或退休、已自愿中止或注销执照的医疗人员在新法案公布一年内向医疗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资格认可证书,亦可获豁免考试及实习;在高等院校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者须申请办理执照,方可从事相关临床工作;原持有执照但未被列入新法案的医疗人员在新法案公布后,原持有执照的中医师、针灸师、按摩师、牙科医师,以及足部诊疗及运动医学范畴的治疗师将继续有效。

《专科学院》统一规范公私营医院的培训标准

仁伯爵综合医院郭昌宇院长表示,医学专科学院成立以后,将负责制定及公布各分科学院的专科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准则,并将审批收纳首批院士以作为专科学院的培训导师。而医生的职业生涯和培训进程须经以下阶段:医科毕业生经考试实习和注册制度成为普通科执业医生,在专科学院完成培训后成为专科培训医生,毕业后便可成为院士,领取执业牌照和完成专科注册制度才能成为专科医生。

至於首批院士的收纳准则大致可分为3类:A. 在本地医院现职的专科医生(包括卫生局、镜湖医院、科大医院及银葵医院),须递交由所属医院发出的专科医生资格或培训证明提出申请;B. 曾在本地医院具备专科医生资格,但已离职并正在私人执业者,亦须提交所属医院发出的专科医生资格或培训证明申请;C. 已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取得专科医生资格者,且未曾在本地医院工作的私人执业医生,(中国内地)须递交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中级水平或培训证明;而(其他国家或地区)须递交专科医生资格或培训证明提出申请。

至於专科学院认可部分资格的要求分为两类:A. 已完成全日制临床型的医学硕士/博士学位的医生,须投考医学专科学院的专科培训并获录取后,可申请认可该硕士/博士课程中全职临床培训时间,而医学专科学院将对个案逐一审议,以缩短其专科培训期;B. 对於目前正在医院接受专科培训的医生,可过渡至新培训制度,并计算其临床培训时间。

查看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