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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地雇员申请临时逗留许可证明存在口头劳动协议 无罪判决违反经验法则被撤销


A是某汽车美容公司之持有人。A透过劳务公司招聘被害人B及C为其公司担任汽车电脑质检员及汽车维修工,并为他们办理外地雇员临时逗留许可的申请手续,两名被害人分别於2016年7月18日及7月12日获得外地雇员临时逗留许可。根据人力资源办公室的批示,A曾承诺分别给予B、C二人月薪澳门币8,000元及7,400元作为基本报酬。但两人取得临时逗留许可后联络不到A以便订立合同及安排工作,随后,两人於2016年8月3日向劳工事务局作出投诉,并於2016年8月15日办理了取消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的手续。检察院针对A提起控诉,指控其无理阻碍B、C实际提供工作及欠付停工补偿,其行为触犯了2项第21/2009号法律第20条结合第7/2008号法律第10条第2项、第77条及第85条第3款第5项所规定的轻微违反。为外地雇员申请临时逗留许可证明存在口头劳动协议无罪判决违反经验法则被撤销

经审理,初级法院劳动法庭於2017年7月6日作出判决,指出因A没有与两名被害人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而两名被害人也从未向A提供任何工作,故无法认定A和两名被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适用劳动法例,更无法认定A有无理阻碍两名被害人实际提供工作以至欠付停工补偿的情况,因此裁定A被控触犯的上述两项轻微违反不成立,予以开释,同时亦不裁定补偿。

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指出被上诉的判决认定A和被害人B及C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是存有《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2款c项所规定的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之瑕疵,并请求判处A的轻微违反成立,同时判处A根据劳工事务局所制作的计算表向B和C作出相关赔偿。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虽然劳工事务局的督察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在为B和C办理外地雇员临时逗留许可的过程中,A从未与两人有过接触,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之间没有订立口头或书面合同。第21/2009号法律第6条规定,外地雇员可由雇主直接或透过获发准照的职业介绍所招募。当招募是由职业介绍所进行,雇主和雇员事先没有接触是很自然和经常发生的。而且,当A於2016年7月11日为被害人B及C申请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时,尽管他们还没有直接接触,但该申请行为本身已表明A与B、C已经就雇用两名被害人作为员工一事达成口头共识。

因此,原审法院在审理事实时,认定A并没有和两名被害人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人类的经验法则,从而存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2款c项所规定的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之瑕疵,而根据同诉讼法律第418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检察院的上诉胜诉,命令将案件发回初级法院重新审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884/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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