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回归教育津贴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回归教育是专为适龄期未完成正规教育的人士提供相应程度的教育,完成课程的学生,可取得相应程度的学历,且与正规教育学历具同等效力。
为贯彻落实《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促进回归教育的发展,鼓励居民终身学习,经谘询相关学校团体后,特区政府制订了《回归教育津贴制度》行政法规草案,以规范回归教育津贴的发放机制。津贴的范围涵盖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
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规定受惠学生所需条件。受惠学生需要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已在学校注册及就读回归教育课程者;未具拟就读教育阶段相应的学历者;首次就读或重读同一年级的同一学期者,但重读仅限一次;在有关学校年度及学期未享有教育暨青年局的免费教育津贴或学费津贴者;出勤率至少达在有关学期所授的课堂及其他教学活动的总时间的百分之五十者。
二、津贴的支付方式。津贴分两期支付,上学期(在九月至十月期间)和下学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期间)。支付属临时性,有关金额以班级的受惠学生人数为计算基础。
三、津贴的计算准则。上学期受惠学生人数为二十五人或以上的班级,津贴金额按二十五人计算,该学期可获支付津贴金额的一半。下学期如有关年级的受惠学生总人数少於上学期但该差额不多於受惠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者,则下学期获支付的津贴金额与上学期相同。下学期如有关年级的受惠学生总人数少於上学期且差额多於受惠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者,则该学期津贴金额按法定的公式计算。
四、学校的义务。学校须确保各教育阶段的回归教育课堂及其他教学活动总时间符合法定标准,且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所需文件和遵守该局发出的指引。
五、生效。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