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轻轨交通系统法》法律草案。
为有效及适当地满足居民出行方面的集体需要,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运输网络的发展创造条件,特区政府落实了建设轻轨交通系统。
鉴於轻轨交通系统采用全自动无人驾驶系统的制式,以电力牵引及胶轮导向在混凝土上运行。目前澳门现行的法例当中,并无针对轻轨运营作出规范,因此,特区政府有必要建立规管轻轨交通系统的专门法律制度。经专家、学者及运输基建办公室的成员组成了专业研究团队,分别就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轨道交通在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开展调研和分析工作,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至四月期间进行了公众谘询。经整理及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见及建议,特区政府制订了《轻轨交通系统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轻轨系统运营模式。法案建议轻轨系统运营由行政长官以公共服务批给制度批给经营,并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安全技术规定及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具体条件。此外,为确保轻轨系统运营安全,法案规定在轻轨行车区域及基础设施的相邻土地应设周边保护区域。
二、运营者和乘客及公众的义务。法案订定运营者的义务,批给合同应订定承批人不遵守规定及义务时须缴的其他罚款。另外,法案规定乘客及公众的义务,当乘客及公众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可被科处罚款。
三、票价制度及运输凭证。法案规定票价应按推动社会经济效益的平衡和收取价格的公平性、路线距离及每名乘客的运营成本等因素厘订。
四、意外及事故技术调查。法案规定,如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轻轨交通系统运营者须即时向交通事务局作出通报,并应在七十二小时内提交事发经过的报告。为安全方面的考量,法案建议交通事务局应就意外及事故作技术调查,有关的程序包括收集和分析资料、进行总结、确定原因或促成因素,以及提出倘有的运营安全建议,并可要求运营者实施需要的安全措施。技术调查报告应自意外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公开。
五、运营者的民事责任。法规规定,运营者对乘客在乘车时或因设备的瑕疵或故障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合同责任;另外,运营者不论是否有过错,须就由列车及其脱落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客观责任。
六、刑事责任。由於轻轨交通系统不符合现行《刑法典》中传统铁路运输的概念,法案订定在轻轨交通系统中,有关劫持列车、妨害运营安全、危险驾驶或操控、向列车扔投掷物及弃职的专门刑事规范。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