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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开始谘询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圖文包

最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草拟了《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谘询文本,并决定在2018年8月22日至9月20日期间展开公开谘询,政府将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草拟相关法案并提交立法会审议。8月21日,在特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六楼会议室举行了《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公开谘询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特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海恩主持,行政长官办公室刘本立顾问,廉政公署行政申诉局林智龙局长,法务局刘德学局长,土地工务运输局李灿烽局长,房屋局山礼度局长,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赵渊高级技术员出席了发布会。

会上,刘本立顾问介绍了《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谘询文本的背景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优先制定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

为回应社会对改善社区环境的诉求,特区政府提出都市更新概念,并在2016年3月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员会。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优惠措施,都市更新委员会提出了“暂住计划”,建议从特区的土地储备中拨出地块兴建暂住房,并向受楼宇重建影响的业权人提供现金补贴以鼓励自觅短期住所。

对於受都市更新拆迁影响但无法回迁的情况,经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建议由政府出资兴建部分置换房供业权人选择购买。此外,因公益而被征用居住用途不动产的业权人及受批地失效影响的“楼花”购买者,也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购买置换房。

受重建或拆迁影响的业权人的补偿或安置措施,将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规范,暂住房和置换房仅是在房屋租售市场之外,为业权人提供多一种选择,政府兴建的暂住房和置换房属补充性质,当具备房源时,供合资格的业权人选择租住或购买。考虑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尚在讨论之中,房屋的兴建要花费时间,因此建议优先立法,为早日兴建暂住房和置换房创造条件。

二、暂住房供受重建影响的业权人租住

根据《谘询文本》的建议,对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业权人在楼宇重建期间,可以用临时安置津贴在市场上寻找房屋租住,当有房源提供时,也可选择申请租住暂住房。暂住房的兴建将参照商品房单位的设计及装修标准,租金将参照市场上同等级楼宇的价格订定。暂住房由公共实体负责管理,并根据租务法律制度签订租赁合约。

三、置换房供无法回迁的业权人购买

对於受都市更新楼宇重建影响的业权人,可考虑提供现金或“楼换楼”作为补偿。选择“楼换楼”补偿方式的业权人,待楼宇重建之后便可回迁。但是,不排除原来的旧楼拆除之后,土地用作兴建公园或其他公共设施,无法在原地兴建楼宇供业权人回迁的情况。

对於因旧楼拆除而无法回迁的业权人,原则上是给予基於原物业价值计算的补偿,然后由业权人用补偿款在市场上选择购买合适的物业。建议由政府兴建置换房,供业权人选择购买,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措施。

置换房的兴建将参照商品房单位的设计及装修标准,售价将参照市场上同等级楼宇的价格订定。置换房的购买者在签署买卖公证书后,拥有所购买单位的完整业权,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及使用。置换房的出售条件由买卖公证书订定,购买者可以申请银行按揭,大厦管理按照分层建筑物管理的法规处理。

四、置换房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12/92/M号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规定,不动产及其相关的权利,可因公益而被征用,但行政当局要支付合理的赔偿款项。为更好推动城市建设,《谘询文本》建议因公益而被征用不动产的业权人也可选择购买置换房,房屋的售价、分配方式及标准适用置换房的一般制度。

此外,原“海一居”项目的土地批给,因25年临时批给期限届满而被宣告失效,特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虽然特区政府同“楼花”购买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或债务关系,但是出於善意的原则,为照顾他们置业及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谘询文本》建议属自然人的“楼花”购买者,可按照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价格、面积、数量等条件选择购买置换房。

《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公开谘询收集意见采取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居民和团体可於谘询期间透过网上专页(http://www.gep.gov.mo/comment/),或通过政策研究室的电邮(comment@gep.gov.mo)、邮政信箱(澳门邮政信箱1375号)、电话留言专线 (+853-2883 9919)、传真(+853-2882 3426)、亲临递交政策研究室(地址:澳门氹仔体育路185-195号)等方式,对谘询文本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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