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食品污染物是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重金属污染物是其中一类食品污染物,是指污染食品的重金属元素或其化合物。虽然进食受重金属污染的食品而引致急性中毒机会不大,但长期摄取过量的重金属污染物可能对健康构成风险。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量国际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主要的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根据本澳市场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结果,从而根据食品种类订定重金属污染物的最高限量。
草案核准且属其附件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列表》,订定了砷、镉、铅、汞和锡元素及其化合物在多种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