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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履行已转为确定的司法裁判的行政行为不可被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於2018年1月31日在第77/2017号案件内作出合议庭裁判,裁定盛世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针对中级法院撤销将“为氹仔客运码头提供设施保养服务”的服务判给上诉人的行为的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败诉。运输工务司司长於2018年2月14日作出命令履行上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的批示。上诉人向中级法院提出中止上述批示的效力的请求。中级法院透过2018年4月26日的合议庭裁判不批准所提出的请求,理由是其认为不能中止一项命令自发履行已转为确定的司法裁判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上诉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被上诉行为是有权限的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典》第174条的规定展开执行程序这一行政阶段,是面向下属部门作出的一项内部初始行为,不影响任何招标竞投人的权利。有可能会对上诉人或其他竞投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是将来有权限机关作出的将相关服务判给其他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决定,又或者在其认为不能履行裁判的情况下作出命令执行《行政诉讼法典》第175条的规定的决定。由此得出,被请求中止的行为不可被提起上诉,因为不产生对外效力(《行政诉讼法典》第28条第1款),因此相关司法上诉属违法。由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不能中止其效力。

基於此,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56/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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