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废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法律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正式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包容性框架,澳门有义务配合各项消除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的工作和接受有关的评审。根据经合组织初步评审的结论,澳门的离岸业务制度为具潜在损害性的税务制度,须最迟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取消该税务优惠制度。
澳门特区政府一直与国际组织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逃漏税,积极依据国际规定推进税务透明和税收公平的优化工作。为此,特区政府建议废止现行的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制订了《废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废止澳门的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及其补充法规,但会设立过渡规定。现有的离岸机构可继续从事离岸业务至二零二零年底,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仍未终止的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将自该日起失效。自法案生效之日起,离岸机构新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将不再享有印花税的豁免,其新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领导人员及专门技术人员亦不再享有职业税的税务优惠。离岸机构於指定日期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亦不再享有所得补充税的税务优惠。
另外,如离岸机构在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失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更改商业名称及所营事业,则无须缴付有关之税项、费用、公证及商业登记手续费。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