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18号法律於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原收取社会工作局“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受益人10月起自动转为收取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第四季度的残疾金款项将於10月12日发放,金额为每月3,450元。
为更好向残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特区政府早前透过修订法律将“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确立为长远措施。第6/2018号法律规定,由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社会保障制度》中有关残疾金“须在取得受益人资格后才出现残疾”的申领要件,使残疾金能普遍地适用於所有残疾人士。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收取社会工作局“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受益人自动转为收取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相关受益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社会保障基金将以信函方式通知相关受益人有关发放事宜,并会於10月12日将2018年10月至12月的残疾金款项存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金额与原“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相同,为每月3,450元。
如有疑问,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