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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的规定,民政总署具职权发出有关武器、弹药及相关仿制品贸易商业场所的准照,且有关贸易须在专门为此目的而获发准照的场所内进行。

考虑到实务状况,尤其是现时有关准照的发出,取决於治安警察局在考虑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场所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的人格及品德后提供的赞同意见,并由其订定得贮存於场所内的武器及弹药的数量;同时,由其监管有关武器、弹药、爆炸性物质的使用及携带等法律规定的遵守。因此,为更好地履行有关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提高执行效率,特区政府订定了《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行政法规草案,建议将有关职责由民政总署转往治安警察局。

草案设有过渡规定,建议在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获民政总署发出的武器及弹药贸易商业场所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而待决的个案,将继续适用原有法例的规定。

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