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市政署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9/2018号法律《设立市政署》的规定,市政署的机关及其成员的具体职权和运作、财政及财产管理的监察机制、民政总署人员转入及原属民政总署的财产转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市政署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事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市政署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管理委员会为领导市政署在运作及履行提供服务的职责方面的所有工作的机关。而市政谘询委员会为就市政范畴的事宜听取居民的意见,并向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及建议,或透过市政管理委员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机关。
二、现时民政总署由管理委员会领导十一个部及三十三个处。市政署成立后,将调整为市政署由市政管理委员会领导十二个厅及三十六个处。
三、草案建议设立财政及财产监察委员会,以有效监察市政署的财政及财产。
四、草案规定民政总署的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市政署。
五、草案建议,除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转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属民政总署的不动产外,民政总署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自动转予市政署;对於须依法进行登记的财产,则以草案及上述批示为有关转移的凭证。
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