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与环境保护局於十月六日再次到逸园安置格力犬的场地进行检视评估,惟有关设施仍未能符合条件,逸园未具条件领回狗场内的五百多只格力犬,民署将按《动物保护法》作出检控。
民署作为《动物保护法》的执行部门,持续督促逸园必须负责任妥善安置格力犬,依法设置合适的安置场所。惟於十月六日民署联同环保局再到临时安置中心进行检视,场所的噪音防治措施仍未满足技术意见要求,故民署认为逸园计划用作安置格力犬的场所仍未能符合条件,故其未具条件领回狗场内的五百多只格力犬。
逸园早於二○一六年已知悉必须於本年七月二十日前迁离狗场,完全具有充足的时间制定并落实格力犬的安置计划,但逸园在处理格力犬安置问题上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至期限届满仍未能提供可行方案,且於当日遗留全部格力犬於狗场内。直至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民署按《动物保护法》介入,且经民署及社会的谴责及催促下,逸园才提出多个安置计划。而基於动物保护及公共利益的考虑,民署在领回格力犬期限上已酌情延期至十月六日,并提醒及要求逸园须确保方案符合其他相关法例规定;惟事件至今,逸园仍未能提供合适的场所妥善安置格力犬,以致未具条件领回格力犬,民署将按《动物保护法》检控其遗弃动物,并依法追讨照顾狗只的费用。
此外,为确保动物福利 ,民署将继续为狗场内的格力犬提供适切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