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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存通讯记录的说明


本局连日来就《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解说,旨在向关心本法律之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深入阐述有关建议在形成过程中的各种考虑、从法律角度更深入地剖析相关制度,以及介绍本澳刑事诉讼制度及现行电话监听制度的实施情况,让公众对法案有深认识,亦释除公众对相关议题的忧虑,以便各界能提出更务实可行的建议,让将来构建的有关制度更为完善。

对於有网络媒体指,《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谘询文本的附表中关於通讯记录的部份,引用了葡萄牙第32/2008号法律第6条,而该条法律的源头──欧盟第2006/24/EC号指令──已被欧洲法院裁定无效,认为有误导市民之嫌。现说明如下:

第一,通讯记录属公众关注的议题,因此,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已特别就《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中的通讯记录部份作深入的研究分析,并发表了详细意见,其认为通讯记录的保存规则合理及适度,且就参考葡萄牙第32/2008号法律,表示完全赞同;该详细意见已上载该办官方网页,欢迎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

第二,虽然欧盟法院认为第2006/24/EC号指令无效,但事实上欧洲多国均认为毋须因此而修改本国法律,相关国家基於目前国际反恐形势严峻及犯罪形势复杂下,仍然要求通讯服务提供者保存通讯记录;此外,亚洲地区如韩国及台湾地区,也有要求保存通讯记录,并设立严格规范以保障个人资料及隐私权利。

第三,通讯记录并不包括任何通讯内容,故部份欧盟国家及地区认同可以由检察官批准即可调取通讯记录;但本澳建议制定的《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仍规定由检察官审查后,再由法官审批,双重把关。

第四,《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改变现时电讯营运者与网络通讯服务提供者所处理的资料种类,只是在保存期方面作出一年的具体要求。

第五,安全措施方面,在处理和保存通讯记录的资料时,相关实体会严格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之特别的安全措施,以及受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监管,并按其意见作出处理。

第六,谘询文本亦建议新增刑法保障规定,以确保包括通讯记录在内的通讯截取相关资料安全和保密。任何人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将受刑事处罚,且以公罪论处,科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法人亦会受罚,可科罚金最低100日,最高1000日,金额为每日澳门币500元至2万元。

因此,就有关评论认为因欧盟第2006/24/EC号指令无效,就判定本澳参照葡萄牙的规定属误导,而忽略实际上多国依然要求保存通讯记录的事实,相关评论以偏概全。对於各界对《通讯截取及法律保障制度》发表的可行建议,本局将一如既往虚心接纳和认真研究,并对不实言论及时作出澄清,以助公众明辨。

司法警察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