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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民法典》中损害赔偿之债的条文同样适用于合同责任


A有限公司(下称“原告”)针对B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诉讼程序宣告之诉,请求宣告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并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583,908.90港元和715,091.81人民币的款项,附加将到期的利息。被告在反诉中请求判处原告向其支付6,088,632.50港元的款项,附加已到期和将到期的利息。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透过判决裁定诉讼和反诉部分胜诉。原告及被告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透过2018年3月8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原告提起的上诉败诉、被告提起的上诉部分胜诉,判处原告向后者支付与尚欠之玻璃、配件及铝合金窗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在执行判决时再作计算,但不妨碍执行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依衡平确定赔偿金额,并确认判决的其余部分。

原告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提出《民法典》第560条第6款的规定(金钱之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合同责任,只适用于非合同责任。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关于原告提出《民法典》第560条第6款是否适用于合同责任的问题,合议庭指出,从《民法典》第二卷(债法)的编章结构来看,损害赔偿之债不但包括非合同责任,而且也包括合同责任。《民法典》第二卷第一编第三章第八节的各条文(第556条至第566条)所规范的内容完全确认了这些一般性的条文以及涉案的条文适用于合同责任。合议庭指,实际上,原告并没有为其观点提出任何论据。合议庭又引用了ANTUNES VARELA在其着作《Das Obrigações em Geral》中所说的,“新民法典的筹备工作突出了违约债务人和不法事实的实施者所负之债的共同之处,以及将这两项核心事宜统一规范将会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好处”,印证了损害赔偿之债的条文同样适用于合同责任的观点。

基于此,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60/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