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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船舶登记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船舶登记法》法律草案。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范围由陆地延伸至海域,特区政府有必要完善与海域相关的各项建设工作,当中包括与船舶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建议更新和完善船舶法律状况的登记制度,透过船舶的商业登记与海事登记的互相配合,以有效地维护海上活动和保障船舶交易的安全,以及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船舶登记法》法律草案。

法案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商业登记法律制度。船舶的商业登记的主要目的为公开该等财产的法律状况,以保障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安全。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须登记的事实。为保障与船舶交易的安全及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法案建议将须登记的事实扩至对整体经济活动越来越重要的其他事实,尤其在转让合同内订定的所有权之保留及使用权、融资租赁及其衍生权利的转移,以及期间逾一年的租赁;同时,以船舶或已登记的相关权利为标的的诉讼及法院裁判的登记亦受到特定规范。

二、登记的效力和终止。船舶的商业登记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鼓励作船舶登记,法案建议如涉及所有权的转让、用益权的设定、融资租赁等,交易双方应自作出有关法律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该事实,否则逾期须支付双倍的登记费。另外,如具备船舶拆毁、拆解或消失的证明文件,又或因船舶移至澳门特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而丧失海事登记的权利,则需注销商业登记。

三、登记的条件及程序。船舶的首次登记除可以是所有权的登记外,法案建议了其他的特殊制度,例如船舶的建造合同及查封的措施亦可作为首次登记。法案建议船舶的商业登记将采用电子化方式。此外,为保障受法律保护的交易的安全,法案建议,尤其涉及因将船舶转至澳门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而丧失海事登记的权利时,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依职权对相关情况作附注。

四、登记凭证的使用及其效力。法案建议在完成船舶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向所有权人发出船舶登记凭证,有关凭证载有船舶的认别资料和已登录且生效的权利。

五、过渡规定。法案对已符合海事及水务局的行政审查的船舶完成其商业登记作出特殊规定;另外,于法案生效前已取得凭证的事实,可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申请登记,无须支付双倍的手续费。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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