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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透过第66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自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有关海域方面的管理工作,其时,已透过修订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法,初步赋予该局海洋管理方面部门的定位。

随着第7/2018号法律《海域管理纲要法》的公布及实施,进一步明确指定海事及水务局是海域综合管理的主管实体。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以强化海事及水务局在海洋管理方面的工作,调整组织架构,适当增加相应的海域管理行政资源。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议新增海域管理厅,并下设海洋技术处,专责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评估用海项目对海域管理与规划的影响,以及开展海域使用情况的监测、统计、评估工作等等。

二、将海事博物馆由厅级调整为处级从属机构,并相应撤销其辖下的博物技术处;撤销政府船坞辖下的规划及推广处;撤销海事及水务局五个科级单位;同时,调整现有的海事活动厅及港口管理厅的职权。

三、经调整后,海事及水务局维持八个厅级及十六个处级单位的组织架构,数量不变,但为更好地统筹和协调涉及多个范畴的职责及大量的跨部门工作,建议增加一名副局长,以协助局长领导、统筹及计划全局的工作。

本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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