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宝国际有限公司针对澳门特区行政长官2016年10月28日将“新城E2区道路及排放网络建造工程”判给德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批示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透过2018年5月31日的合议庭裁判,中级法院裁定上诉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决定。得宝国际有限公司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作为理据,上诉人提出,它为满足《招标方案》中关于竞投人经验和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方面的要求而提交了最近十年内以承建商身份在本澳完成的五项最优工程,其中的“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和“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不获评分,这违反了第74/99/M号法令第194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典》第8条规定的善意原则和《民法典》第228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不被接纳,上诉人称违反了第74/99/M号法令第194条的规定和善意原则的问题,合议庭指出,这项工程未被评分是因为上诉人没有递交工程结算金额的证明,案卷中没有任何文件指明了结算金额,上诉人提交了运输基建办公室所发出的临时接收笔录,但临时接收是在工程结算之前进行的,此时尚未结算工程的金额,只有在最终帐目完成之后才能知道工程的结算金额,在本个案中,并不清楚导致编制帐目延迟的主要原因,更没有认定这一延迟是出于行政当局的过错,也看不出如何违反了善意原则,因此,上诉人的这一理由不成立。
关于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未被评分,上诉人称被上诉裁判违反了《民法典》第228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的问题,合议庭指出,上诉人所提交的这些工程之所以没有获得任何评分是因为上诉人所递交的文件与工程清单的工程项目名称不符,虽然威尼斯人路凼有限公司曾经声明:“每期工程虽然拆分为不同合约,但就规划和管理上而言,每一分期实际属于单一项工程”,但上诉人只完成了文件中所指的那些单项工程,而非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整体建造计划中的全部工程。面对由竞投人所递交的一份旨在证明某些事实且当中含有一项声明的文件,显然应由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去评价该份文件中所载的资料,对相关声明作出适当的解释,因此,看不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至于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未被评分违反善意及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诉人称其曾经在另一项公共工程的招标中递交相同文件,获得评分并且中标,因此具有该等文件被接纳的合理期望,合议庭指出,善意原则确实要求考虑利害关系人对公共实体的行为所产生的信任,以便保护其对公权力活动的信赖,在公开招标中,行政当局被要求必须“尊重因其开标所造成的期待”,但本案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合理期望,上诉人有责任指出使其对于相关工程在目前的这个公开招标中获得评分的期待具有合理性的重要理由,但上诉人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没有发现存在上诉人所指的瑕疵。
基于此,终审法院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64/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