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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未被阻止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司法上诉中不能再声请调查证据


上诉人A为第十五届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投考人。基于澳门监狱所提供的一份资料,当中指A曾在2007年接受监狱狱警培训期间因多次就有否向廉政公署提交财产申报一事向其上级作虚假陈述而被淘汰,保安司司长通过2011年4月18日的批示将其从投考人名单中淘汰,但该批示因欠缺理由说明而被中级法院撤销,该裁判后来被终审法院确认。

保安司司长随后于2016年5月4日在补正上述瑕疵后,重新作出将A淘汰的批示,理由是允许一名已显露出不守法和不清晰交代其应当作出声明的个人状况之人士修读警务人员基本起始培训课程,等同于破坏警队及警员在社会群众心中那个可以值得信任和具备透明度的形象。

上诉人A针对保安司司长2016年5月4日的批示提乾酪法上诉。透过2018年4月19日的合议庭裁判,中级法院裁定上诉败诉。A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作为理据,上诉人表示其曾在司法上诉中申请证据措施,要求廉政公署调查上诉人在2007年修读监狱狱警培训课程时有否递交财政申报书,但卷宗并未有廉政公署为着本案而出示的文件,且认为原审法院并未有命令作出需要的调查措施,查明事实的真相,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的裁判违反诉讼法中的证据调查原则。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被上诉法院违反调查证据原则的指控,合议庭指出,从上诉人所递交的司法上诉状中可以看到,上诉人A向法院声请要求廉政公署出示证明文件,以便确认上诉人在2007年修读监狱的培训课程时是否递交了财产和利益申报书,该声请并没有获得被上诉法院的批准。然而从听证笔录可看出,A明确承认曾多次在向廉政公署递交财产和利益申报书的事情上说谎,其完全具备作出自辩的可能性,也从未被阻止提交证据。众所周知,在递交财产和利益申报书时,提交者会收到一份副本,这份文件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从而对其指控提出反驳,但A却没有这样做。因此,在司法上诉中上诉人已不能再声请调查证据,不存在违反调查证据原则的瑕疵。

基于此,终审法院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55/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