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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回应社会对改善社区环境的诉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都市更新概念,并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员会。根据都市更新委员会的研究,以及公开咨询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特区政府制订了《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暂住房及置换房的兴建,以及相关单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兴建暂住房及置换房是为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在租住或购买住宅单位时提供多一种选择,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鼓励措施。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属自然人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当其拥有的居住用途单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备条件在楼宇重建后回迁,在等待回迁时可申请租住暂住房;如楼宇原址因城市规划而无法回迁,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置换房。

二、基于资源有限,以及暂住房及置换房主要为帮助解决受影响业主的居住需要,法案建议对申请的数量作出限制。不论所有权人拥有因都市更新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仅可申请租住一间暂住房或购买一间置换房;如不动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则可申请租住的暂住房或购买的置换房的数量与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相同,但不得超过共有人的总数;如不动产所有权人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论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两人只可单独或共同租住或购买一间暂住房或一间置换房。

三、法案建议暂住房的租金及置换房的售价,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参照楼宇所处区域内同等质量及条件的住宅单位的市场价格提出建议,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四、不动产所有权人购买置换房时,豁免缴纳涉及不动产移转及取得的各项印花税,以及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五、法案还建议两种可以申请购买置换房的特别情况:

(一)因执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号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适用法案内关于申请、分配,以及税务豁免的规定申请购买置换房。

(二)因土地的临时批给期限届满而被宣告失效,受影响的在建住宅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以及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对预约购买的行为按第7/2013号法律作出物业登记,可参照法案内关于资格和数量限制的规定申请购买置换房,换言之,只有属自然人的预约买受人可以申请购买置换房,且基本上不论预约购买了多少间单位,只可购买一间置换房。至于售价方面,则参照预约买卖合同所载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时,如有关合同在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生效前已签署,则在购买置换房时,可豁免缴纳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