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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被评定的不动产及其缓冲区的名录和图示》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被评定的不动产及其缓冲区的名录和图示》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号法令附件一至附件五以及第2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所载的被评定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场所及其缓冲区的名录和图示,应以行政法规公布。因应社会发展的变化,部分被评定的不动产名称未能贴合相关不动产的实际现况和现有功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法》,特区政府制定了《被评定的不动产及其缓冲区的名录和图示》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并没有新增任何项目,只是因应现实情况,按以下标准对名录和图示作适当更新:

一、修改名称不可影响被评定的不动产的历史或文化价值的展现,且应有助于弘扬和肯定其历史或文化价值。

二、修改须使名称更准确、清晰、简洁,并切合相关被评定的不动产的现况。

三、如被评定的不动产的功能已出现显着改变而其原有名称已无法反映现时实际情况或会令人产生误解,则将原名称加上“旧址”二字,并按情况加上现有功能的表述,使之不会引起混淆。

四、对于部分表述不准确的情况,在更正名称之余亦应补上为社会熟知的名称,避免社会对相关被评定的不动产在认知上产生误解。

五、针对某些被评定的不动产可能因名称相同或相近而出现混淆的情况,应于其名称中补上区域位置以区分。

草案亦修正了该等被评定的不动产及其缓冲区的图示范围,以便更准确地指出其空间界限,让相关保护措施能更有效地落实。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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