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口,持续改善本澳道路空气质素、保障居民健康和配合控车政策,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按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及第1/2012号行政法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讨,进一步提升进口新汽车及摩托车之尾气排放要求,并分别经第257/2018号及第258/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规之附件。
其中进口新汽车方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轻型汽油车标准由相当于欧盟四期提升至相当于欧盟六期水平;柴油车标准由相当于欧盟四期提升至相当于欧盟五期水平;并增加重型天然气车排放标准须符合相当于欧盟五期水平;而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方面则主要将本澳现时采用的中国内地三轮摩托车标准(气缸容积>50 cm3)由中国第II阶段提升至中国第III阶段水平;
有关批示于本年11月20日起生效,并对于批示公布之日前已向外地订购原标准车辆的情况订定过渡安排,惟进口实体须于批示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二百七十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另外,为持续优化推广使用环保车辆和配合控车政策,政府跨部门小组对环保车辆税务优惠措施进行检讨,经综合分析澳门环保车辆的相关数据、汽车科技的发展、车辆燃料效率提升及本澳实际情况后,经第25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提升“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表二的燃料效率限值,进一步收窄税务优惠的范围,达到更佳的环保效益。有关批示于本年11月20日起生效,并对于批示公布之日前已接受消费者订购未进口的原标准车辆之情况订定过渡安排,惟进口者须于批示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因天鸽风灾导致车辆损毁,且符合第10/2018号法律《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规定条件的车主,于2020年8月13日前取得符合原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仍然适用《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环保车辆税务优惠。
为让相关业界清晰了解批示的执行及需提交的文件内容,环保局、交通局及财政局向业界举行讲解会,以便其能更好地遵守有关要求及向考虑购买环保车辆的消费者讲解注意事宜。而就上述批示过渡期内提交文件详情和相关事宜,亦可浏览交通局网页(www.dsa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