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提醒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11月的第二期所得补充税,缴纳期限至11月30日止,不按11月份凭单于月内缴纳,将加征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为免增加轮候时间或因逾期缴纳而附加之过期利息和罚款,财政局呼吁倘仍未缴纳上述所得补充税之纳税人,请尽快利用财政局提供的缴税方式缴纳所得补充税,亦可于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或位于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凼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收纳处缴交。
收纳处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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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及 凼仔接待中心 |
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8:00) 星期五(9:00至17:45) |
2)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8:00) |
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