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关于借贷平台的补充说明


澳门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近日注意到澳门不断出现借贷平台广告,该等借贷平台不但高调地宣传有关业务,于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单张,对公众造成严重滋扰,更疑有市民经借贷平台借款而受骗。鉴此,为保障公众利益及创建对借贷平台的正确认知,金管局认为有必要就2017年10月27日发布有关网上借贷的新闻稿作补充如下:

向公众提供借贷属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受监管金融活动;尽管一些借贷平台未有直接提供借贷,仅为配对借贷需求的信息平台,但有关平台现时透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有关借贷服务,运作模式已非私人借贷性质。此外,该等平台在贷款配对过程中,亦会担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中介角色,故此,有关行为明显是在从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条c)项所指的“金融中介人"业务,须受法律所监管。

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受监管金融活动,将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另外,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者最高可被科处500万澳门元的罚款。

金管局呼吁公众应透过获许可的机构取得贷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