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与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早前合作,为本澳居民进行跨域网上调解,快速为解决一宗澳门居民在琴横购买不动产与当地地产中介发生的争议,为消费者挽回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是次琴澳合作打开跨域调解仲裁的先河,成为未来澳门消委会与内地各消费者组织深度合作的范例。
与此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稳步推进,特别是港珠澳大桥通车后,相信会推动大湾区城市间的产业互补融合的步伐更加快速,人才交流合作更加频繁。横琴新区人居环境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受到广大业主的青睐,近年来,横琴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产销两旺的局面。为加强横琴房地产交易政策推广,提高广大消费者房地产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维权意识,澳门消委会与横琴新区消协联合发布横琴房地产交易消费提示,提示澳门居民在内地购买商品房时的八点须知。
一、购房资格必满足。横琴新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政府部门对购房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请大家切勿听信任何不实说辞(如:宣称有内部关系,只要交点“介绍费”,就可以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更不要通过非法途径办理购房手续,避免因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而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个人征信(信贷)造成不良影响。
二、房屋性质要明确。个别不良商家将本应规划为产业、办公用地擅自改变为公寓,并以“LOFT”“SOHO”“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公寓”等名义对外销售。请广大消费者在购房前应查验销售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了解房屋和土地用途,切勿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
三、售楼广告莫轻信。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向房产商确认其广告或宣传资料中有关房屋赠送面积、周边设施,特别是学校、医院等配套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购房者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购房前还要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实地考察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水电气等设施设备。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房产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选择中介需谨慎。在选择房地产中介或经纪时,要选择正规、信用良好的机构,注意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书资料原件,并要留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登记地址与实际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信息。
五、交付定金须谨慎。在房地产交易中,为提前预定房源,房地产商一般要求购房者预先支付款项,并开具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中经常会出现“定金”、“订金”或“诚意金”等字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订金、诚意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
六、签订合同须留心。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法律凭据。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征求法律或专业人士意见。对购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购房者认为有涉嫌免除房产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应充分与房产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以保障自身权益。对合同中有需手填条款专案,留白部分应予划去。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要将房产商的承诺写入合同,防止“事后不认账”。
七、“阴阳合同”签不得。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逃避税费或获取高额度商业贷款,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存在极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时,因虚报的内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银行所采纳认可,当事人往往必须按照虚报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维权途径要选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及时处理。矛盾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等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无法也无权干预。
本澳居民如在内地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发生争议,可致电澳门消委会服务热线:8988 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