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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公开咨询

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公开咨询

法务局已完成关于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的咨询文件,由12月1日至12月31日展开为期1个月的公开咨询,期间将设两场公众咨询会,收集公众、社团、高等院校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及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法务局的代表于11月30日下午四时在宋玉生广场中航大厦六楼多功能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务局局长刘德学、副局长钟颕仪、法律草拟厅厅长冯炳杰及法制研究处法律专家李明道出席了有关的发布会,并讲解及回应关于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的公开咨询事宜。

发布会上,法务局局长刘德学表示,现行《刑法典》将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视为一般原则,法人仅在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方负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该法典总则或分则,均没有就法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指导性或一般性的规定。目前,除《刑法典》分则中的个别罪名可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大部分规定在单行法之中,这种立法模式致使出现种种不协调及不一致的现象。

法务局表示透过是次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拟达到三个目标,包括“完善澳门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责任”、“使澳门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和完善”及“使单行法在规范法人负刑事责任时有统一的立法标准”。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是次修法建议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修订,包括“在《刑法典》总则中明确法人为犯罪主体,并订定有关法人犯罪的总则性规定”、“界定法人犯罪的罪名范围”及“调整现行各单行法中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

发布会上,亦关注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对此,参照现行各单行法的规定,绝大部分单行法都规定当法人须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如果个人本身行为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则法人的责任并不会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因此,是次修法亦建议遵循此方向来在《刑法典》中引入有关规定。

现时公开咨询文件《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经已备妥,市民可以到法务局、政府资讯服务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索取,同时,咨询文件电子版亦已上载至法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及澳门法律网网页。咨询期由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期1个月。

意见及建议可以亲临递交或邮寄到法务局(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19楼),亦可透过法务局网站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有关“修订《刑法典》有关法人犯罪的规定的专题栏目”、电邮(info@dsaj.gov.mo)或图文传真(28710445)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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