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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评定荔枝碗船厂片区为场所并设定其缓冲区》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评定荔枝碗船厂片区为场所并设定其缓冲区》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向文化局提交评定具重要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建议。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民间团体提交了“要求文化局对荔枝碗造船村启动不动产类文化遗产评定程序申述文件”,经文化局分析后,认为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评定标准。因此,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启动对荔枝碗船厂片区的评定程序。

特区政府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公开咨询,所收集的意见大多认同荔枝碗船厂片区的价值及将荔枝碗船厂片区列为“场所”类别的被评定不动产,文化遗产委员会亦表示认同。由于荔枝碗船厂片区土地于物业登记局内并无任何业权人或其他物权的登记,依法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故没有不动产所有人的意见。完成评定程序后,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特区政府制订《评定荔枝碗船厂片区为场所并设定其缓冲区》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评定位于路环荔枝碗马路的荔枝碗船厂片区为场所并订定相关的缓冲区,以及保护内容。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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