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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治安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治安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治安警察局》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治安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规范。鉴于澳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口及旅客数量持续增长,加上相继完成的新填海土地大幅增加了土地面积,为治安警察局带来新的挑战。为配合新的社会经济动态,以及推动“社区警务”的概念,特区政府建议重组治安警察局的组织架构。为此,制订了《治安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治安警察局由一名局长领导、三名副局长辅助,并由原来的八厅十一处调整为十一厅二十六处,同时撤销原有处级以下的部门:

(一)新增内部监管及资讯厅,专责统筹资讯技术、研究及监督,以持续优化警务工作;下设内部监管处、资讯处。

(二)将现时的出入境事务厅分拆为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和出入境管制厅。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下设居留及逗留许可处、策划及协调处;出入境管制厅下设陆路管制处、海空管制处、调查及遣送处。

(三)为强化交通管理,建议于现时的交通厅下增设交通警务处、行动及协调处、交通侦查及支援处。

(四)为加强对澳门半岛及相邻的填土区的管理,于现时澳门警务厅下增设西南区警务处、东北区警务处、澳门侦查及支援警务处。

(五)为配合离岛的发展及赌场娱乐休闲设施的安全,除现时海岛警务厅下设机场警务处外,建议增设海岛警务处、海岛侦查及支援警务处。

(六)为提升特警队的支援能力,建议将现时警犬队及拆除非常规爆炸品科,由新增的爆炸品处理及搜查处统一领导,并将特别行动组提升为处级单位。

(七)将警察学校由处级提升为厅级单位,以提升人员的警务能力及专业素质。

二、草案建议,基于执行调查任务的需要或经行政长官许可的情况下,《治安警察局》法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刑事警察当局的据位人,及其他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员,可使用无部门识别牌的车辆。

三、治安警察局编制人员,按原职位及职阶转入新架构。

四、草案建议将三月十四日治安警察局的周年纪念日,定名为《治安警察日》。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