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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法律草案。

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制定了保险及再保险业务的法律框架,并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保险市场自此有迅速的发展。为配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遵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订定的“保险核心原则”所载的监管要求,特区政府经咨询业界意见后,制定了《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法律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求取及从事保险业务的条件,加强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及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机制方面的要求,确保保险人的集团架构透明度、财政稳健程度及业务发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险及再保险业务的许可、监管和监察的制度,包括:

(一) 加强合并监管;

(二) 将经营一般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金额分别提高一倍至澳门币三千万元及六千万元;

(三) 要求在申请从事业务许可时,须附同关于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机制,以及申请人所属集团架构及关系的资料;

(四) 申请卷宗须包括公司管治政策、资讯科技系统,与关联公司的合作计划及外判服务的安排、投资项目、偿付准备金、销售方式及途径、工作人员及总工资等资料;

(五) 将住所设于外地的保险人的设立基金的金额,视乎所经营的属一般保险或人寿保险而分别调升一倍至澳门币一千万元及一千五百万元;

(六) 要求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成员、实际拥有管理权的人士及分公司总受托人必须先完成登记才可开始担任职务;

(七) 经营一般保险者必须设立未满期风险准备金、且有关准备金必须由精算师证明;

(八) 强化保险人的资产负债配对的要求;

(九) 提高一般保险的偿付准备金要求,例如毛保险费低于澳门币二千万元者,偿付准备金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二、新增保险人及再保险人,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亦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修改向澳门金融管理局定期提交资料的制度,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必须每季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交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上一营业年度的财务报表、统计表及精算评估报告。

四、配合现行《商法典》关于消除无记名股票的规定,不再允许保险人发行无记名股票,为此须调整有关规定。

五、调整保存文件的期间,由三年至十年不等,并新增电子载体的保存方式,其具有等同于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法案规定,在法案生效后一百八十日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过渡期内,保险人须作出调整,以便符合该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