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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6/2003号行政法规〈修改饮食及饮料场所发牌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6/2003号行政法规〈修改饮食及饮料场所发牌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推动本澳的旅游业发展,协助及优化本地中小企的经商环境,特区政府建议重新检视关于饮食/饮料场所一站式服务的发牌程序,在不影响市民大众的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缩短相关饮食/饮料场所发牌程序的期限。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6/2003号行政法规〈修改饮食及饮料场所发牌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将现行检查委员会更名为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其为向一站式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协助的实体,并强化其在发牌程序中包括审议计划、发出或废止牌照及临时牌照时提供必要技术意见的职权。

草案建议维持委员会的组成,并明确成员须按职权及所属公共部门的职责范围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二、草案订明委员会中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可独立签发工程准照及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或于意见书内列明因工程的性质而无须发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强一站式发牌程序的便捷性。

三、草案建议提前让饮食/饮料场所向外临时经营。当申请人按申请计划施工完成后,可声明确保场所不会影响公共安全、卫生及环境,并透过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的人士或实体声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统、载人升降机及燃料设备符合现行法例及执行部门的指引,申请人于缴付保证金后,一站式服务机构可例外地于检查前向申请人发出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牌照。

四、草案建议,一站式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竣工的通知后,由原来三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间,修改为立即发出缴付凭单及定出检查日期。

五、草案不适用于待决申请,但利害关系人选择适用者除外。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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