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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制药、覆铜板制造及塑胶加工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制药、覆铜板制造及塑胶加工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贯彻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的政策方向,特区政府根据《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开展了治理固定空气污染源的相关改善工作。

鉴于目前本澳部分制药、覆铜板制造,以及塑胶加工等工业场所的位置与周边的住宅楼宇相当接近,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及气味易对附近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该等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主要为分别进行有关制药工序、覆铜板制造工序及塑胶加工工序时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气质素及居民健康,建议规定上述场所须符合法规附表所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于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制药、覆铜板制造及塑胶加工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旨在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制药、覆铜板制造及塑胶加工工业场所,制定有关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进行排放管制。

草案规定由环境保护局负责监察遵守情况,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监察制药、覆铜板制造及塑胶加工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场所的负责人应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监察职务而提出的要求,须向该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草案也订定罚则,对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科澳门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对违反监察规定的情况,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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