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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贯彻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的政策方向,特区政府根据《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开展了治理固定空气污染源的相关改善工作。

本澳目前专门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以及工商业污水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可能对附近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单元所逸散的空气污染物主要为具有气味的氨及硫化氢的混合气体,部分亦带有甲硫醇气体。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气质素及居民健康,建议从源头规管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基于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旨在规范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及订定其排放标准,负责营运污水处理厂的实体,须每六个月向环境保护局提交一份关于排放标准的符合情况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报告须由具备与检测相关的实验室能力认可证明的机构编制。

草案订定环境保护局具职权监察遵守情况,包括在其职责范围内监察污水处理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

草案亦订定罚则,如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科澳门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如违反监察的相关规定,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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