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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批示核准《车辆检验规章》


政府公报今日(27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将《检验及确定机动车辆各种规格的规章》修改为《车辆检验规章》,并对规章中部分内容作出修订,包括规定重型汽车必须安装自记速度计,以便监控重型车辆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规章亦新增对“纯电动车辆或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和天然气车辆的附加检验规定”、“车辆前照灯灯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等规定”、“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及残疾人士专用车辆等识别标志”的规定内容,以及简化载客重型车急救箱存放的药物等,以更加完善检验制度。有关规章自批示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但如重型汽车未装有《车辆检验规章》第十五条所指的自记速度计,则须于批示生效后一年内安装。

另外,规章规定,倘车辆在法定期间内未送交检验,且车辆所有人或占有人自该期间届满后十日内没有提出合理原因,或该原因不获接纳,其后另定检验期间将视为在原定期限以外进行检验。根据《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规定,在原定期限以外验车需缴付费用澳门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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