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4日,一名的士司机涉嫌触犯滥收车资而禁锢乘客,警方已将嫌犯移送检察院侦办。
初步侦查显示,案中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37条所规定的“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第148条第1款所规定的“胁迫罪”及第152条第1款所规定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经检察院对嫌犯进行初步讯问,因应被检举事实的严重性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接纳检察官的建议,命令对案中嫌犯采取身份资料及居所书录、提供担保金、定期报到以及中止从事的士司机业务的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案件将适时发还检察院以继续进行相关的刑事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