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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残疾金受益人须于1月内办理在生证明


社会保障基金提醒居民,凡领取社保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均须于每年一月份办理在生证明,2019年度涉及约110,000人。已登记接收短讯提示的受益人会收到有关的短讯通知,未登记的受益人亦可于亲临办理在生证明时,一并登记使用有关服务。

养老金及残疾金受益人可由2019年1月2日起携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使用设在全澳共40多个地点的自助服务机进行办理。如受益人同时为社会工作局及/或退休基金会的受益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一次性办理3个部门的在生证明。

受益人亦可于一月份办公时间内携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亲临以下地点(详见附件一)办理在生证明:

  • 仁慈堂婆仔屋;
  • 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社会工作局辖下中南区(沙梨头)社会工作中心、西北区(青洲)社会工作中心及北区(台山)社会工作中心;
  • 房屋局辖下离岛办事处(湖畔大厦)及石排湾办事处(业兴大厦)。

居于广东省的养老金或残疾金受益人,可透过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生证明,相关经办机构地址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内的在生证明专题网页。受益人只需携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亲临有关经办机构,便会获经办机构签发一份在生证明协查表,只需将协查表正本连同身份证副本以邮寄或由他人代交的方式送回澳门社保基金便可完成在生证明的办理。

至于居住于内地其他省份、香港、台湾地区或海外的受益人,可以邮寄或由他人代交的方式向澳门社保基金递交所需证明文件。

另外,居于本澳但因患严重疾病引致无法自行活动,未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的受益人,可委托他人代交其于2019年由医院或本地安老院舍发出的证明,或是由澳门注册医生发出的医生证明书证明于2019年内曾为受益人诊症。

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于递交文件时,须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正本与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本供核对。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办理2019年度在生证明的资讯,可在办公时间致电28532850或浏览社保基金网站www.fss.gov.mo内的在生证明专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