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会计师注册及执业制度》法律草案。
澳门现行的核数师和会计师注册制度分别由第71/99/M号法令(核准《核数师通则》)和第72/99/M号法令(核准《会计师通则》)规范。经过多年实践,以及参考邻近地区或与本澳有密切经济交往的国家及地区的规定,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现行法规,令澳门会计专业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经咨询业界及相关团体、公共部门及学术机构,整理并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后,特区政府制订了《会计师注册及执业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会计师注册及执业制度,适用于拟取得会计师专业资格及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以及拟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将注册核数师和注册会计师合并统称为会计师,并将会计师区分“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以符合国际惯例。此外,法案明确订定会计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道德守则。
二、法案建议设立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为一合议机关,旨在执行澳门的会计专业资格认证、注册和执业准照发出制度,制定和执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指引,规范及监管会计专业人员的操守行为等。委员会成员由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以及会计范畴的专业人士及学者构成,其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三、法案订定会计师注册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参加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且拥有两年委员会认可的全职相关工作经验,可注册成为具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师须符合持续专业发展的要求,注册方获续期。此外,法案订定会计师被自动撤销注册的情况。
四、法案订定申请执业准照的条件,申请人须为已注册的会计师,且在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至少两年的全职并主要涉及审计的工作经验等,方可申请执业准照。法案规定执业会计师仅可采用个人名义或透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被委托的业务。
五、法案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明确必须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但可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独任监事。此外,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须指定一名合伙人负责指导或直接执行每份涉及鉴证服务或税务申报的工作,以提升质量监控和厘清合伙人的责任。
六、法案修订处罚规则。会计师实施违纪行为,可被科处书面警告或撤销注册;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违纪行为,可被科处书面警告、澳门币五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中止执业一年至三年、撤销注册或执业准照。
七、过渡规定。法案建议生效前已注册的核数师或会计师,自动注册为会计师,并获发相关注册证书;法案生效前已注册的核数公司,如符合法案的规定,则自动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法案生效前已注册的会计公司,如符合法案的规定,可继续为客户提供会计理帐、会计咨询、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等服务。
法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