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持续向高等教育投放资源,并推行及促进鼓励升读高等教育课程的公共辅助政策。为创设更佳就学条件,减轻学生购买书籍、参考资料和各类学习用品方面的经济负担,特区政府制订了《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于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学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前办理相关登记后,可获发澳门币三千三百元的学习用品津贴。
二、凡就读于本澳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澳机构协办并获特区政府许可在澳门运作之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在学证明文件。
三、为评定登记,高等教育基金在需要时可要求学生于获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递交相关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
四、学习用品津贴将于登记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递交相关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以银行转帐或由高等教育基金发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