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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行政长官多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终审法院近期先后就六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作出了终审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1,575平方米,称为“SG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e Fomento Predial Hua Quan, Limitada。土地租赁有效期为25年,由于没有订立批给合同的公证书,故有效期由批示公布之日(1990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给期届满为由宣告批给失效。

第二宗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九澳堤坝马路和九澳圣母马路交界,一幅面积为4,50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相关公证书之日(1990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给期届满为由宣告批给失效。

第三宗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邻近黑沙村,一幅面积为3,459.3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Alfredo Augusto Galdino Dias(上诉人为其遗孀黄丽霞,由受权人赖百龄代表)。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相关公证书之日(1959年10月30日)起至1984年10月29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给期届满为由宣告批给失效。

第四宗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卢廉若马路13街区A地段,一幅面积为2,505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Empresa Fountain (Macau), Limitada-Bebidas。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而土地利用的总期间为24个月,自批给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之日(即1988年12月12日)起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基于可归责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6街区K地段,一幅面积为1,636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安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由银山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而土地利用的总期间为30个月,自批给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之日(即1991年9月2日)起计,其后被延长至1997年5月21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基于可归责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北安填海区D地段,一幅面积为7,00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Sinca-Sociedade de Indústrias Cerâmicas,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而土地利用的总期间为18个月,自批给合同的批示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之日(即1988年10月27日)起计,其后被延长至1996年5月11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基于可归责承批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该院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均败诉。各承批人不服,再分别向终审法院提起对司法裁判的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该等上诉案作出审理后,裁定所有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90/2018号案、第96/2018号案、第91/2018号案、第95/2018号案、第103/2018号案和第62/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