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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严重家暴案件的处理通报


就媒体近日跟进报导的一宗妻子遭热油及通渠水毁容的严重家庭暴力案件,经侦查,检察院于去年11月上旬依法对嫌犯提出控诉并将案件移交法院排期候审;据悉,案件将定于本年3月中旬开庭审理。

鉴于案件目前已订出庭审日期,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该案的司法保密阶段结束,为此,考虑平衡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关系,检察院兹就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通报。

该案被害人为嫌犯的妻子,两人与家人共同居于本澳某单位,近年,嫌犯与被害人曾因家庭问题多次发生争执致关系转差。2018年7月12日晚上约11时,嫌犯与被害人在住所发生争吵,在被害人表明将提出离婚时,嫌犯进入厨房烧滚食油,然后,以滚油及通渠液体泼向被害人头部及上半身,致被害人身体大面积皮肤及眼球严重烧伤。

鉴于案发事件的严重性质,在接获警方移送案件之后,持案检察官即提请并获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接纳,对嫌犯实施羁押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的侦查结果,持案检察官引用第138条b)项,结合第140条第1款及第2款和第129条第2款b)项及f)项的规定,控诉嫌犯触犯一项“加重严重伤人罪",相关罪行可科处2至10年徒刑,同时,因应嫌犯行为显示的恶劣情节,相关刑幅可在最低和最高限度加重三分之一。

“身体完整性"是澳门刑法着意保护的其中一项重要法益,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均可构成刑事罪行,因应被害人遭受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相关袭击危及被害人生命、致被害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体、致被害人形貌遭受严重且长期的损害,又或对被害人的工作能力、运用身体和感官的能力等造成严重影响或使之丧失,《刑法典》对加害人以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倘案件存在特别可谴责的情节,法律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人更作另行加重处罚。

根据第74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如对相关嫌犯判处刑罚,案件原则上亦将判处嫌犯向被害人支付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