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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判给土地的公开招标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判给土地的公开招标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的规定,须订定适用于国有土地判给的公开招标程序。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判给土地的公开招标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细化《土地法》已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除须以密封方式进行外,将分为简单标书或附有土地利用计划的标书两种形式;如出现投标价相同的情况,可加入口头竞价的方式。

二、草案订定招标的程序。建议增设开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同一招标程序中同时担任另一委员会的成员。

对于属简单标书的招标,如出现多于一位出价最高的竞投人,则进行口头竞价,但只限该等竞投人参与,并采用价高者得的判给标准。

对于属附有利用计划的标书的招标,评标委员会须就利用计划各方面的评审编制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第一份初步报告,以及按判给标准的得分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定及排序,并将报告交予土地委员会。当收到价格标书后,评标委员会编制一份整体评审各标书优点的报告,并编制一份按照已述标准进行评分来排序的标书清单,将该报告和清单送交土地委员会发表意见,最后交由行政长官作出决定,并将按最有利标书的标准作判给。

三、草案订定不判给的原因。如可推定所有投标者之间存在合谋或出现可扰乱正常竞争条件的任何行为或协议、所有标书被淘汰,又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理由,可不作判给。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